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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分析:客人在酒店遭窃该由谁来“埋单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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尚客优品 发表于 2017-10-12 11:32:1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案例分析:客人在酒店遭窃由谁来“埋单”?



消费者普遍认为,既然客人在酒店花了钱,不论住宿、存车还是吃饭,酒店都有责任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。东西丢了,他们当然要赔偿客人损失。其实不然,只要酒店尽到了相应的财务保管义务及提醒义务,即便须要承担责任,那么也不会是全责。同时,酒店的责任不可免除,酒店不能仅凭一句“现金贵重物品需要保存,否则责任自负”就能完全置身事外!





案情介绍:


某日,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出差到宣威,入住该市某酒店607号房间,奔忙了一整天的王律师回房间休息。次日天亮,王律师发现所带三星彩屏手机、皮尔卡丹皮带竟不翼而飞,身上的2000多元现金也无了踪影。经仔细查看,发现防盗门扣被撬。失窃后,王律师当即向警方报了案。


然而报案至今,案件一直悬而未破。王律师与酒店协商不成,遂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。王律师认为酒店疏于安全防范,导致盗贼入室行窃,使自己蒙受损失,要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人民币5480元。

对此,酒店则认为,酒店前台有明显提示,贵重物品要交由酒店保管,否则失窃损失该由客人自行负责。如果确系酒店责任引发客人失窃,理应由酒店赔偿;要是因为客人原因引起失窃,酒店没有理由进行赔偿。


有关旅游人士认为,在酒店遭窃,酒店究竟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:如果是因为酒店的失职而使客人的财产受损失,比如让酒店看管的行李丢失,窃贼破门或破窗而入等等,酒店当然要赔;如果是因为客人自己的原因而丢失了钱物,酒店则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取证调查,根据调查结果来具体分析酒店是否进行赔偿。酒店前台都有警示,贵重物品应交酒店保管。客人一旦如此行为,就和酒店确立了一种保管关系,如此时发生丢失,酒店必须赔偿。


庭审中,酒店以“王律师未将贵重物品寄存总台,已尽到安全保护责任”为由拒绝赔偿。经法官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,酒店同意一次性赔偿王律师经济损失3200元。



案例总结:

首先要一定要提醒客人注意安全,而且必须明示,要在显眼位臵张贴警示牌,必要时还要告知对方;二是发生情况后要注意免赔条款,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意外,酒店可以不赔偿,但要积极取证;三是要保险。目前有一种公共责任险对酒店来说很有利,值得投保;四是要加强管理,尤其是安全方面的管理。


同时,酒店也须明确:单单一句友情提醒是无法让酒店对客人的财物失窃免责的!因此,尽全力提前防范此类事故的发生才是酒店最应该做的!


河南省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七条规定,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。旅客投宿住店,一旦与宾馆履行了住宿手续,双方便达成买卖合同。旅客购买的是宾馆的服务,宾馆有责任保证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。

   
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煦燕称,宾馆的住宿登记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。在此合同中宾馆会提醒消费者要保存贵重物品,否则后果自负,宾馆常以此作为推卸责任的屏障。但此合同条款与消法中的部分条款明显抵触。消法第2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”

   
李煦燕称,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、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。她认为,顾客入住宾馆,店方适当的提醒是应尽的义务,但并不能豁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。如果宾馆坚持用格式合同消减自己的责任,这实际上已构成了霸王条款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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